(2017)桂02刑更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莫桢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桢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892号罪犯莫桢金,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桢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桢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72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桢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莫桢金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桢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86.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桢金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桢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桢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邕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