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光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光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278号原告: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2号瀚景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邵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山,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阵,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新沂市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