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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季利清、季月侠等与王帅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利清,季月侠,季自力,季坠,王帅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056号之一原告:季利清,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季月侠,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季自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季坠,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帅印,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高,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漳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3653900U。负责人:李雅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季利清、季月侠、季自力、季坠与被告王帅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利清、季月侠、季自力、季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利清、季月侠、季自力、季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季利清、季月侠、季自力、季坠负担。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