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李彬、韩艳、谭美艳、于刚、宋光胜、辛雨红、张殿兵、冠红学、谭卫利、马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李彬,韩艳,谭美艳,于刚,谭卫利,马春玲,宋光胜,辛雨红,张殿兵,冠红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彬,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韩艳,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谭美艳,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于刚,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谭卫利,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马春玲,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宋光胜,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辛雨红,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张殿兵,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冠红学,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彬、韩艳、谭美艳、于刚、宋光胜、辛雨红、张殿兵、冠红学、谭卫利、马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