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海冬、山东鑫泉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冬,山东鑫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冬,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鑫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韩耀贞,董事长。韩耀贞,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郭海冬郭海冬申请执行山东鑫泉纸业有限公司、韩耀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山东鑫泉纸业有限公司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有土地一宗(被它案查封)、被执行人人韩耀贞有房产一套,被它案评估拍卖(申请人放弃继续查封);有汽车一辆已经给他人抵债(申请人放弃继续查封);无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5万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