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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与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6民初737号原告: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城内振兴北街。组织机构代码:L5088377-2。经营者:杜宝华,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春丽,职务:董事长。原告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与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经营者杜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诉称,我厂与被告多年来一直进行印刷业务的往来,截止2014年6月2日,双方对账,还欠我方13581.2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由于被告已经基本不再生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给付拖欠我方印刷款1358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年来一直进行印刷业务往来,由原告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承揽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的印刷业务,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到2014年6月2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印刷款13581.20元,由被告方签字的九张提货单证实。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货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印刷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印刷费用13581.20元,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鑫明华印刷厂印刷费1358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银亭审 判 员  蔡伟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