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桑玉霞与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966号原告:桑玉霞,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雷,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天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5380A。法定代表人:张永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桑玉霞与被告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珧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