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昭潜、陈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潜,陈飞,林航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昭潜,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航妹,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曾昭潜与陈飞、林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飞、林航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飞、林航妹在2017年4月7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飞、林航妹未按本院通知时间履行义务。2017年4月6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飞、林航妹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房产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飞、林航妹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陈炎金自愿提供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房产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查封了担保人陈炎金的上述房产。现被执行人陈飞、林航妹正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条款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