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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志群与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群,孙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822号原告:高志群,居民。被告:孙妮,居民。原告高志群与被告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志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志群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妮返还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高志群和孙妮是朋友。2013年7月20日,孙妮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高志群借款3万元。后高志群多欠索要借款未果。孙妮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20日,孙妮向高志群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高志群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孙妮2013.7.20担保人:滕波”的借条。后高志群索要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妮向高志群借款3万元,由高志群的陈述和孙妮给高志群出具的借条证实,应予清偿。孙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高志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志群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