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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勇慧来、孙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勇慧来,孙德艳,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勇慧来,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淋,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艳,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石里别墅11-1。法定代表人:程琨,总经理。上诉人勇慧来因与被上诉人孙德艳、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勇慧来于2017年8月2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勇慧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勇慧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勇慧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