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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9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博,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法定代表人陈宝生,部长。委托代理人程灿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博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武博以河海大学为被申诉人,向教育部提交《河海大学教授武博申诉书》,请求:1.在明确人事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和技术岗位聘用关系的基础上,审查河海大学作出的《河海大学关于解除与武博聘用关系的决定》,依法撤销解聘决定,恢复申诉人正常人事关系和岗位聘用关系;2.申请审查申诉人在河海大学工作期间是否有违法违纪过错和考核不称职问题,申诉人在河海大学工作期间如果无过错,裁定被申诉人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责令被申诉人恢复申诉人名誉,公开道歉,给予经济赔偿。教育部收到该申诉书后,未处理。同年12月12日,武博以教育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武博与河海大学解除聘用关系争议,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申诉范围。故针对该争议教育部不负有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履行人事管理工作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教育部对武博相关申诉亦无直接处理的法定职责。综上,教育部并不负有直接处理武博申诉所涉争议的法定职责,故教育部对其申诉未予处理并不对武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武博认为教育部未依法处理其申诉提起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武博的起诉。武博不服一审裁定,以其所诉内容属于教育部法定职责范围、教育部应依法履行职责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责令教育部履行法定职责。教育部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武博通过提交申诉书要求教育部履行撤销河海大学解聘决定、恢复正常人事和岗位聘用关系、审查其在工作期间有无违法违纪过错、责令河海大学依法恢复其名誉、公开道歉、给予赔偿等职责,但根据本案一、二审期间武博主张适用的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教育部并不具有对其所提事项直接处理的法定职责,且在案证据亦能证明,对于因涉案解聘决定引发的争议,武博与河海大学已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故武博在本案中请求法院判令教育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履行人事管理职责、根据教师法第五条履行教师申诉处理职责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武博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武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宇晖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