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贾胜利与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胜利,马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贾胜利,男,194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海燕,女,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关于执行贾胜利申请执行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海燕的配偶高怀生(身份证号:)于2014年12月12日在亿祥东郡购买房屋一套,合同号为20140106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怀生在修武县亿祥东郡78幢楼1单元4层10号房屋一套,购房合同号为201401062,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 洁代理审判员 李 茂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