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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晓雪与刘一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晓雪,刘一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雪,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玉,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晓雪因与被上诉人刘一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林晓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由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案主要事实未予查清,上诉人一审时列举了大量证据,而被上诉人仅是口头予以否认,一审法院便裁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一审时威胁我方,一审法院不进行实体审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刘一玉辩称,上诉人是自行在MMM网站投资,没有交给我一分钱,也没有通过我打款,对于上诉人的损失我一概不知情,请求维持原判。林晓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一玉赔偿钱款损失36,000元及2015年12月15日至现在的银行活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截止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157.5元;2.诉讼费由刘一玉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晓雪经刘一玉介绍,自行于网址注册,期间,林晓雪一直同名为“许默”的人沟通,“许默”向林晓雪发送MMM公司的发展历程及MMM互助社区最新注册流程和挂单流程信息,以及分享收益介绍为1.推荐奖10%,2.享受第一代团队业绩5%,3.享受第二代团队业绩3%,4.享受第三代团队业绩1%,5.享受第四代团队业绩1.5%,6.享受第五代团队业绩0.3%,7.享受第六代团队业绩0.01%。“许默”称MMM互助系会员之间互相打款,马夫罗30%是月利息等信息,刘一玉称“许默”曾为其美发店员工,但刘一玉不能提供“许默”的身份信息。林晓雪提供MMM网站截图,内容介绍为注册用户进入用户中心后有两个大按钮,“提供帮助”,“得到帮助”,如果你想投资,单击“提供帮助”,并指定您想投资的金额,10美金是最低的金额,在您的用户中心的账户您立即收到马夫罗开始将增长每月30%的速度(马夫罗只是该系统的内部货币),但是,当您收到马夫罗的时候,它们是在“未经证实”的状态,这时候卖出是不可能的,因为您还没有转移真正的钱,而只是宣布您的意愿。接下来,在您的用户中心您将收到转移资金给谁的银行资料的订单。该订单将有这位人的联系方式,如果您想,您就可以跟他谈谈,并确保他确是真实的、活生生的人,同您一个简单的参与者一样,有中央账户,所有的钱被转移只是人们之间,所以在理论上钱不能被偷,所有的操作者都是参与者中间,即一切都非常诚实的、透明的。MMM作为一个调度员,MMM帮助参与者相互联系。把钱汇寄给这位人,他确认收到钱,并从那个时候您的马夫罗成为进行了核实,就是这样,在任何时间您可以卖完全或部分马夫罗。为了卖出自己的马夫罗,按下按钮“得到帮助”,并指定金额,在演示版您可以看看用户中心的外观和提供帮助和得到帮助这些按钮。林晓雪在MMM网络上经系统匹配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通过其母亲吴丽娜银行卡向案外人闫莎莎转账8,610元,向案外人王金利转账1,390元,于2015年12月11日通过其母亲吴丽娜银行卡向案外人吕海明转账10,000元,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其个人支付宝向案外人李建军转账6,630元,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其母亲吴丽娜银行卡向案外人黄春红转账13,370元,上述转账共计40,000元。2016年1月29日和3月25日林晓雪获得返利1,000元及3,000元,后该网络平台关闭(图片显示重启),林晓雪尚有36,000元无法提取,林晓雪向刘一玉主张返款,刘一玉称其并未收到林晓雪转款,对林晓雪所述不予认可。故林晓雪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一审法院拨打上述四名案外人电话(电话均为外地号码),“闫莎莎”电话号码接通后,接听人称无人向其转款,向其询问是否参加MMM网站,接听人称不知道并质疑我院拨打电话为诈骗电话后挂断,其他三部电话均无人接听。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林晓雪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林晓雪、刘一玉的陈述,MMM金融网络互助平台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2016年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已联合发布风险提示,该MMM金融互助平台具有非法集资、传销交织的特征,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晓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退还林晓雪。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风险提示,MMM金融互助社区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收广大公众参与投入资金或发展人员加入,具有极大风险隐患,该主体不具备合法资质,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组织的特征,涉嫌犯罪,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林晓雪的起诉,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悦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