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4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欣。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阳。被执行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法定代表人:袁文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明,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1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浙江省衢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卡号:1209210009027004106)的存款予以冻结、工行浙江省常山支行账户(1209240029048046537)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614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