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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唐某民、唐某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唐某民,唐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唐某民,男。被执行人:唐某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民、唐某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唐某香、唐某民的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唐某香、唐某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文彬审判员  黄显彬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