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臧桐润与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桐润,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5111号原告臧桐润,男,1930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臧文斌(原告之子),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霍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鹏,男,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臧桐润与被告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桐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出示原告办理退休时的原始登记表,并向原告提供复印件一份。事实和理由:原告1959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变更过多次,最后在被告处工作,并于1979年12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1980年3月开始领取退休金。原告退休后,在和同龄人谈起各自退休金时总感觉自己的退休金比别人要少。后来原告见到一名曾经在被告处共同就职、与原告年龄相仿的同事,其拿出当年的退休证。相比较之下,原告知道自己当年办理退休时被告劳资部门漏记两项法定收入,一项是当年北京市所有城镇居民每人都有的政府规定的伙食补贴7.50元,一项是北京市政府当年有明文规定的应计入退休金的附加工资2.47元(实际附加工资是3.29元×75%=2.47元),两项相加总计人民币9.97元。在上世纪80年代,这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查看当年退休时的原始记录,都被无理由拒绝。后原告又通过信访程序,找到被告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华方投资有限公司,以期在被告上级单位协调下调看原告退休时原始记录,但依然未果。原告又到北京华方投资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西城国资委信访,但只得到一份律师函。在同被告沟通时被告言称要想查看退休的原始记录可以走法律程序,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称其1979年1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1980年3月开始领取退休金,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其办理退休时的原始登记表,并向其提供复印件一份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桐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