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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永水、黄国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水,黄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1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永水,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黄国忠,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27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国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比亚迪牌汽车一辆。2017年6月30日,竞买人兰祥飘以8000元最高价买受,但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黄国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2017)华丰评报字第0420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