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桩申请秦红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桩,秦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二十一申请人,徐建桩,男,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秦红生,男,住遂平县。徐建桩申请秦红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秦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红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红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111004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