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合肥四洋商贸有限公司、王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四洋商贸有限公司,王东,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四洋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元30幢10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88876。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东,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高架桥下向东五十米)。被执行人:王群,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高架桥下向东五十米)。申请执行人合肥四洋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02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东、王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