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洪坤与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坤,宋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686号原告:洪坤,男,满族,无职业,被告:宋海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坤诉被告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洪坤负担。审判员 郑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