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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洪坤与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坤,宋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686号原告:洪坤,男,满族,无职业,被告:宋海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坤诉被告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洪坤负担。审判员  郑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