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节荣、桂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节荣,桂志龙,徐武义,江西盛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46号申请人:杨节荣,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桂志龙,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徐武义,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江西盛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8658260E。法定代表人:桂志龙申请人杨节荣与被申请人桂志龙、徐武义、江西盛景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节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桂志龙、徐武义、江西盛景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桂志龙、徐武义、江西盛景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定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