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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与张吉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张吉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356号之一原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志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波,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烟台市莱山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雅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