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尚建安公司)诉被告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鄂0116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人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