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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高玉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61号罪犯高玉辉,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高玉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玉辉妻子崔淑芬与高玉辉妹夫高清发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9年9月22日21时许,在九台市龙家堡镇杨树村10组,高玉辉发现俩人再次发生两性关系,高玉辉在自家门前的路上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刺高清发左肋部、左腹部两刀,致高清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高玉辉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双方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有高血压、脑梗。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高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