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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奚敬南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敬南,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72号之二原告:奚敬南,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刘洋,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奚敬南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奚敬南诉称,要求被告刘洋偿还44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12月,被告刘洋向原告奚敬南借款44万元,并口头约定每月4%利息。2016年12月17日至28日,被告偿还利息壹万元,并补打了44万元本金的欠条。该款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洋的住所地为鸡西市鸡冠区南园委1组11-2号,本案依法应由鸡冠区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吴明审判员夏世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