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于国平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国平,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被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国平犯非法收购珍贵、被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国平于2016年10月在镇赉县秋实饭庄门前收购野生大雁五只,并存放于秋实饭庄地下一层冷库。经鉴定,该大雁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额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国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被告人于国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被告人于国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一致。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此证据证明:于国平持有的大雁十五只于2017年4月19日被扣押。2.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此证据证明:于国平的身份信息。(2)人员指纹卡。此证据证明:于国平的指纹信息。(3)到案经过。此证据证明:于国平的到案形式是口头传唤。(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此证据证明:镇赉县镇赉镇老秋实饭庄的营业执照信息。(5)镇赉县人民医院门诊手册及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此证据证明:于国平2017年4月24日在镇赉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的状况。(6)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此证据证明:保证人王洪阳、曹晓元、蔡洪君的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7)鉴定意见通知书。此证据证明:动物种类鉴定于2017年4月24日通知于国平。3.证人证言(1)杨成家2017年4月25日询问笔录。此证据证明:秋实饭庄厨师杨成家证实秋实饭庄的老板是于国平,饭店基本上都于国平的小姨子王立辉在管理,于国平和他媳妇也来店里经营管理。秋实饭庄冷库搜查的时候在场,在冷库搜查出15只大雁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柳占军2017年4月25日询问笔录。此证据证明:秋实饭庄厨师柳占军证实秋实饭庄的老板是于国平,于国平和他媳妇不经常在这个饭店,饭店基本上都是王立辉负责帮忙打理。秋实饭庄冷库搜查的时候在场,在冷库搜查出15只大雁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017年3月份清理冷库时,在冷库里看见有3个绿色的编织袋,每个袋子里装了5只好像是鸭子的动物。(3)臧冬梅2017年4月25日询问笔录。此证据证明:秋实饭庄服务员臧冬梅证实秋实饭庄搜查的时候在场,在前台站着了,在秋实饭庄地下冷库搜查出的15只大雁具体是怎么回事不知道。(4)郑晓芬2017年4月25日询问笔录。此证据证明:秋实饭庄服务员郑晓芬证实秋实饭庄搜查的时候在场。不知道秋实饭店冷库里有野生动物。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于国平2017年4月18日讯问笔录。此证据证明:于国平供述在秋实饭庄发现的大雁是自己收的。自己收购了5只,其余的10只大雁不是很清楚。(2)于国平2017年4月24日10时4分讯问笔录。此证据证明:于国平供述自己收购过2次大雁,2016年10月,从同一人手里收购的,大雁用绿色大编织袋装的,收购完大雁放在秋实饭庄地下室一层冷库里了。不知道收购的这5只大雁的种类。收购的5只大雁都是一样的。大雁脑袋上有一柞白毛,肚子下面有黑色斑点。收购大雁的目的是为了请亲戚和朋友吃。(3)于国平2017年4月24日15时44分讯问笔录。此证据证明:于国平供述见过人工饲养的大雁,收购的大雁和人工饲养的大雁有区别,好像是野生的,不知道是什么种类的大雁。(4)于国平2017年5月26日讯问笔录。此证据证明:于国平供述收购的5只大雁都是一样的。大雁脑袋上有一柞白毛,肚子下面有黑色斑点。收购的时候都是死的。收购完大雁放在秋实饭庄地下室一层冷库里了。知道是野生大雁,但是不知道是什么种类的大雁。5.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此证据证明: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疑似动物样本为野生动物豆雁和白额雁,其中豆雁是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额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于国平收购的5只大雁均为白额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此证据证明:在秋实饭庄地下室一层冷库发现冷冻大雁15只的现场勘查情况。(2)检查笔录。此证据证明:在秋实饭庄地下室一层冷库发现冷冻大雁15只的现场检查情况。(3)搜查笔录。此证据证明:在秋实饭庄的搜查情况。(4)扣押笔录。此证据证明:对秋实饭庄的搜查出大雁的扣押情况。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此证据证明:讯问于国平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录像。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于国平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国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国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乃军审 判 员 周庆林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