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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林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林松,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8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于2015年11月23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林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林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林松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在通化市东昌区、通化市二道江区、白山市,采取铁丝勾开门锁进入室内或者溜门手段,实施盗窃居民住宅、办公楼、公寓、旅店作案26起,盗得现金、笔记本电脑、首饰、手表、貂皮大衣、烟酒等物品,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27,96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缴回返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董林松于2016年5月24日,在白山市火车站前通达招待所,将值班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盗走。2.被告人董林松于2016年8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胜利路喜多多客栈,将吧台内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3.被告人董森松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百航旅店,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4.被告人董林松于2016年10月22日,在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云峰酒店后侧周某租住的公寓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5.被告人董林松于2016年11月24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市城乡建设局二楼办公室内,将李阳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6.被告人董林松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司法局对面57楼2单元303室徐某家,盗得泰株、台币、港币、朝鲜元、人民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500余元。7.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元旦左右,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军分区家属楼闫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8.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1日,在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小区58号楼2单元602室宋某母亲家,盗得红酒6瓶、白酒三瓶、现金人民币100余元。9.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银行学校对面的老楼二楼蒋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10.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头道沟附近百户楼1单元602室孙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11.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靖宇小学对面铁路家属楼三单元二楼2号辛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12.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客运站旁常客招待所,盗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13.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9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气象局家属楼邢某家,盗得平板电脑一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00元。14.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招贤楼附近统建2号楼邱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15.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24日下午,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玉北胡同燃化楼402室姜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16.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1月26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气象局家属楼黄某家,盗得貂皮大衣一件,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2600元,黄金项链销赃后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貂皮大衣已被缴回返还被害人。17.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2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西关社区白酒厂附近于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18.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春节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金马药房后侧王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19.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2月份的一天,在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佟江小区徐桂香家,盗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20.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2月12日,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军分区家属楼马某家,盗得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貂皮大衣一件,现金人民币200元。被盗财物折合人民币700元。案发后,戴尔笔记本电脑已被缴回返还被害人。21.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2月14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头道沟附近百户楼7单元502室李某家,盗得黄金首饰等物品。22.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2月16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头道沟附近108户楼3单元201室毛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23.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2月25日,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市司法局对面五七楼5单元303室被害人贾某家,盗得软玉溪香烟1条、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首饰两件,皇爵手表一块。被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缴回返还被害人。24.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3月1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头道沟附近108户楼5单元601室王某家,盗得貂皮大衣一件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400元,10张面值千元的韩币,折合人民币六十元。25.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3月3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消防队附近李建民家,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26.被告人董林松于2017年3月1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幸福社区13号楼2单元402室被害人崔某家,盗得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葡萄酒一箱,黄金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200元。被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戴尔笔记本电脑已被缴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林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崔某、于某等人陈述;价格认证结论书;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董林松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林松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董林松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董林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被收缴返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林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董林松违法所得人民币21,360.00元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