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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99号张晋刚,住所地景县王瞳油棉厂家属院,联系方式131××××2590。赵杰,所在地石家庄行唐县玉亭乡东城仔村东仔路85号,联系电话159××××535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7民初213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杰在银行的存款136559.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杰相当于136559.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杰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