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东亮诉郭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亮,郭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66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亮,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郭昕,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东亮诉郭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昕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5号院3号楼2单元22号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郭昕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