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卫勤与李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勤,李桂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913号原告:陈卫勤,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李桂良,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陈卫勤与被告李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卫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卫勤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卫勤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陈卫勤负担。审 判 员 练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