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早莲、方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早莲,方光辉,童来胜,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刘早莲,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桂建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飞,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光辉,男,汉族,1973年7月12曰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童来胜,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佘江县白塔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方光辉,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早莲与被执行人方光辉、童来胜、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光辉、童来胜、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早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光辉、童来胜、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共计15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5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75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光辉、童来胜、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早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方光辉、童来胜、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云晓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有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