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郑志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郑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负责人:张心喜。被执行人:郑志斌,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与郑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志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郑志斌至今未履行。2017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7)鄂1381执24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郑志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志斌名下的财产仅有车牌号为鄂K×××××的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郑志斌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双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