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桂玲、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玲,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玲,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虎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9228-6。法定代表人:冯雷,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桂玲与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前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