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迪森创意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与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迪森创意国际装饰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1291号原告:北京迪森创意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马各庄工业区南区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26PYIX。法定代表人:刘运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发仲,男,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健,北市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57584082X。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原告北京迪森创意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迪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发仲、韩宝健到庭参加诉讼,添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迪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添宏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中扣留的保修款206016.78元;2.从2017年8月4日起计算至给付日止,每日按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添宏公司与迪森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添宏公司将其武夷山极地海洋公园极地海洋馆装饰工程发包给迪森公司,承包方式为按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迪森公司依约定以及添宏公司的要求,完成武夷山天宏极地海洋公园装饰工程,并于2016年7月13日将结算文书一份(含结算单、地面结算单、彩绘清单、玻璃钢及塑清单、涂料清单、电工木工清单、合同外签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等)交给添宏公司。经结算该项建筑施工工程价款共计7195624元,但添宏公司至今仅支付工程款422.5万元。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保修款,添宏公司应于2016年7月20日付清尾款。后迪森公司将添宏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782民初416号判决,认定工程款合计6867226元,添宏公司可暂留3%作为保修费用,即206016.78元。现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已满,添宏公司拒不退还保修金,迪森公司因此诉至法院。添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迪森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为《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加盖了迪森公司及添宏公司的印章,并已向添宏公司送达,添宏公司未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及载明内容予以采信;证据2为本院(2017)闽078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认证。结合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记录,对本案事实归纳如下:2016年1月20日,添宏公司与迪森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迪森公司负责“添宏·武夷山极地海洋公园极地海洋馆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迪森公司按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双方商定总造价为6784000元(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若添宏公司需开具发票,须补合同总价6%的税点给迪森公司,迪森公司开具正式的装饰装修工程发票);本合同为总价包干价,按照设计图纸及报价单,工程施工面积增减不超过3%的按包干价执行,增减超过3%的部分按实际施工面积另行计价增减,若添宏公司要求新增工程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工程的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计算,免费保修期壹年,保修期内,添宏公司暂留工程包干价的3%作为保修费用。添宏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每日须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迪森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程款支付、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签订后,迪森公司依约进行施工,添宏公司进行了验收,并已投入使用。迪森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添宏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及附件,附件包括结算单1份,地面核量清单1份,彩绘清单1份,玻璃钢及直塑清单1份,涂料清单1份,木工电工清单1份,合同外签单1份,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经核算,地面、彩绘、玻璃钢及直塑、涂料清单1份、木工电工、多媒体工程量合计为6141657.41元,合同外新增工程量为725568.59元。添宏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225000元。因添宏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迪森公司经催要未果而诉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书认定工程款的保修金为206016.78元。本院认为,迪森公司与添宏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迪森公司履行了装饰装修的合同义务,添宏公司也应依约支付装修工程款。根据《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添宏公司可暂留工程包干价的3%(即206016.78元)作为保修费用,并在工程验收满一年后无息付清。迪森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向添宏公司移交了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单等材料,添宏公司亦于2016年7月14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注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交接事宜”,故可将收到竣工验收材料次日起15个工作日届满日(即2016年8月4日)作为工程验收时间,添宏公司应当在2017年8月4日前将依约暂扣的保修金206016.78元支付给迪森公司。同时,《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保修金亦属工程款的一部分,添宏公司对于逾期支付的保修金也应按此约定计付违约金。综上,迪森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另,根据《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包干价范围内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添宏公司需开具发票的,须补合同总价6%的税点给迪森公司,本案中迪森公司主张的保修金亦为不含税金额。添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迪森创意国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206016.78元,并从2017年8月4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