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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詹全友、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詹全友,徐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4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60号。负责人:林益春,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主任。被告:詹全友,男,1981年12月1日)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娟,女,1984年11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被告詹全友、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莹书 记 员 齐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