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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384号之一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陈辉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付刚。被告:付刚,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追加付刚为本案被告。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付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付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9元,保全费为1295元,合计2994元,由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