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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向纯生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纯生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纯生,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案发前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纯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纯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向纯生看到广告,得知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进行诈骗可以获得报酬,遂按照广告与其雇主(主体身份不明)取得联系,2016年11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向纯生根据雇主安排,携带一台手机信号发射器(即伪基站)、一个锂电池、三部手机等作案工具进入随州境内,欲在随州市城区发送诈骗短信。同月24、25日,被告人向纯生先后在随州市解放大道、烈山某、沿河大道等人口稠密区,冒充工商银行客服电话,利用其设备向不特定用户大量强行发射虚假办理白金信用卡诈骗短信,共计发送诈骗短信18万条,造成随州城区多个基站受到伪基站干扰。2016年11月25日15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随州市小十字街将正在发送诈骗短信的被告人抓获,同时缴获伪基站发射器等作案工具。经湖北省无线电监测站鉴定:查处的手机信号发射设备在国家指定配给给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段工作,且发射功率可调,该设备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向纯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手机信号发射器、锂电池、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向纯生的户籍资料,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移动湖北分公司关于“伪基站对移动公司造成网络破坏损失证明”,湖北省无线电监测站关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送检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等书证;3、随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勘验笔录;4、被告人向纯生的手机恢复光盘;5、被告人向纯生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纯生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由于本案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向纯生有干扰无线电通讯网络的行为,而不能证实被告人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破坏,或者其行为造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举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纯生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向纯生能够坦白认罪,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纯生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向纯生用于犯罪的“伪基站”发射器一台、锂电池一个、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盈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