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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时珍、张明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时珍,张明帮,林吓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时珍,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明帮,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吓芽,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林时珍与张明帮、林吓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林时珍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