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司惩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焕全、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焕全,张爱玲,张恩进,张培亭,杨桂香,杨文果,彭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司惩39—1号被拘留人:杨焕全,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张爱玲,女,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张恩进,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张培亭,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杨桂香,女,195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杨文果,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彭艳,女,1989年7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臧海明与被执行人杨焕全、张爱玲、张恩进、张培亭、杨桂香、杨文果、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焕全、张爱玲、张恩进、张培亭、杨桂香、杨文果、彭艳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