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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保德县鑫开泰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能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德县鑫开泰汽贸有限公司,王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保德县鑫开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林涛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能彪,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丁家湾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3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能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能彪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能彪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有保险赔偿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能彪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6785.67元。执行员  韩向勤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赵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