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明东与吴文王曼、吴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东,吴文王曼,吴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1292号原告:陈明东,男,48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水,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王曼,男,50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吴佐明,男,23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陈明东与被告吴文王曼、吴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明东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明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永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秋丽书 记 员 庄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