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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萍与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江都市。委托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卓东海。被执行人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世君。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沪仲案字第1848号仲裁裁决,确定被申请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萍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9,500元,被申请人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共同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萍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4,465元,以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13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该案仲裁费人民币33,590元由被申请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等。后因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陈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848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证券反馈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袁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