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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师本申与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本申,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368号原告:师本申,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维。法定代表人:邵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梅,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师本申与被告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师本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本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本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交。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