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华、侯进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侯进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侯进余,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王华与侯进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2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进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侯进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