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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益通与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益通,郑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872号原告:叶益通,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郑凯,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叶益通与被告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7月5日为2400元,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付)。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益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1日,郑凯向叶益通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7年1月5日前归还,郑凯书面自认已收到20000元现金。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郑凯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凯归还叶益通借款2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叶益通负担30元(已交纳),郑凯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