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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丽琳与被上诉人赵国跃、尹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琳,赵国跃,尹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琳(曾用名赵立贞),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跃,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平花(系被告赵国跃之妻),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赵丽琳因与被上诉人赵国跃、尹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丽琳以与赵国跃、尹平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丽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丽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上诉人赵丽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