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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44号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祥和大厦。法定代表人:田庆平,董事长。被告:王玉良,男,汉族。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