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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小虎与古世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虎,古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樊小虎,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古世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现住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小虎与被执行人古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小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古世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小虎材料款33114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133.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古世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古世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小虎材料款33114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133.5元、执行费48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世强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樊小虎材料款315860.45元,下余15281.55元被执行人古世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樊小虎也无法向本院提被执行人古世强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樊小虎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3133.5元、执行费4867元由被执行人古世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艳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