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影与杜勇祥离婚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杜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住敦化市城市之星。被执行人:杜勇祥,男,住敦化市胜利街阳光三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影与被执行人杜勇祥(2016)吉240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王影以与被执行人杜勇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杜勇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1891号案件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