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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影与杜勇祥离婚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杜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住敦化市城市之星。被执行人:杜勇祥,男,住敦化市胜利街阳光三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影与被执行人杜勇祥(2016)吉240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王影以与被执行人杜勇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杜勇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1891号案件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