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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699号罪犯王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王加启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雷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潇 微信公众号“”